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检验、施工要求,crcc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办理
1、品种
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引气剂:
1松香热聚物、松香皂及改性松香皂等松香树脂类;
2十二烷基磺酸盐、烷基苯磺酸盐、石油磺酸盐等烷基和烷基芳烃磺酸盐类;
3脂肪醇聚氧乙烯磺酸钠、脂肪醇硫酸钠等脂肪醇磺酸盐类;
4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等非离子聚醚类;
5三站皂甙等皂甙类;
6不同品种引气剂的复合物。
1.2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引气剂与减水剂复合而成的引气减水剂。
2、适用范围
2.1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宜用于有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泵送混凝土和易产生泌水的混凝土。
2.2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可 用于抗渗混凝土、抗硫酸盐混凝土、贫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人工砂混凝土和有饰面要求的混凝土。
2.3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不宜用于蒸养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必要时,应经试验确定。
3、技术要求
3.1混凝土含气量的试验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有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含气量应根据混凝土抗冻等级和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等经试验确定,但不宜超过表7.3.1规定的含气量。
3.2 用于改善新拌混凝土工作性时,新拌混凝土含气量宜控制在3%~5%。
3.3混凝土施工现场含气量和设计要求的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0%。
4、进场检验
4.1 引气剂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7.4.2和7.4.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 -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4.2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失,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4.3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含气量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0%。
5、施工
5.1 引气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
5.2 引气剂宜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应加入拌合水中,引气剂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5.3 引气剂、引气减水剂配制溶液时,应充分溶解后再使用。
5.4 引气剂可与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复合使用。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应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5.5 当混凝土原材料、施工配合比或施工条件变化时,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掺量应重新试验并确定。
5.6 掺引气剂、引气减水剂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经试验确定,最少搅拌时间可符合本规范表6.4.9的规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不宜过长。采用插人式振捣时,同一振捣点振捣时间不宜超过20s。
5.7 检验混凝土的含气量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对含气量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时每4h应现场检验一次;当间歇施工时,每浇筑200m3应检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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