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国推自愿认证制度(附:国推认证制度目录)
王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
2018年3月31日
2017年,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有关部委取消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外商投资限制,同时也取消了关键装备市场准入及招投标监管措施,我国城轨装备市场处于空前开放状态,对业主而言,装备应用将面临风险。作为一个关乎民生与安全的行业,为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推动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国推自愿性认证工作(英文为:China Urban Rail Certification,简称CURC),以通过市场手段保证放而不乱,同时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城轨装备产业市场秩序、提升城轨装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认证的发展过程
质量认证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船级社的贡献。在18世纪中叶,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的劳埃德咖啡馆是船舶保险商的聚集地,船舶和货物保险都在这里办理,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商需要了解船舶技术情况,于是成立了一个船检机构,这就是现代船级社的前身,由此形成的检验业务可以视为现代船舶“入级检验”的前身,经过发展完善,船级社形成了一套针对船舶的成熟的“入级制度”,实际上就是一套先进的质量认证模式。近年来,世界各船级社应工业界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将这套制度引入了其他工业领域,为质量认证的发展开辟了一片崭新的天地。19世纪下半叶,标志着当代工业革命的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催生了以安全为目的的质量认证制度。目前,产品质量认证已经成为国内外通行的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推进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制度意义重大
(一)城轨交通关乎国计民生、百姓日常,保质量就是保安全。近年来,我国城轨交通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末,中国内地共34个城市开通城轨交通运营线路共计165条,运营线路总长度达5033公里,全年累计完成客运量185亿人次,已成为衡量城市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且城轨交通线路越发达的城市,出现问题时的波及面越广。2017年8月18日,北京地铁1号线早高峰因信号故障全线停运,数以万计的客流涌向长安街的地面公交系统,政府被迫出动大批警力和车辆维持秩序、疏解客流。可见,不仅产品质量本身会影响安全,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也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影响及次生安全问题。
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对供电产品的相关统计,经过认证的产品故障率明显低于未经认证的产品。同时,证后监督工作也是促进认证产品持续保证质量的有效手段。2009年,某企业生产的防雷保安器在证后监督抽检时产品质量不合格,认证机构暂停了该产品认证证书并要求企业召回该不合格产品,大部分不合格产品均按要求被有效召回,仅有一个用户产品未召回,最终因该未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遇雷电时不能有效防护,造成信号机械室起火,导致中断行车的重大事故发生。
可见,采购认证产品相当于为广大业主把住了一道质量关,让更专业的人,通过更专业的设备,用更专业的方法来保障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安全。
(二)建立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城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需要。近些年,我国城轨装备自主化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地发展,新技术、新装备层出不穷,但因涉及运营安全,应用单位在选择新产品时如履薄冰,有极大顾虑,实施认证制度可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进行验证和确认,打消业主疑虑,分担业主风险,助力新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程化。而且随着全自动运行系统的广泛应用,我国对城轨交通系统的安全保障理念,逐步从管“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过渡到管“设备”的设备保障安全的理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问题尤显重要。
(三)建立认证制度是国际轨道交通行业的通行手段,是打造“中国城轨”品牌的必要一环。欧洲轨道交通的良好运营表现持续受到业界的关注,欧盟和各成员国建立的轨道交通认证制度是其优异表现的基石。国内外经验表明,认证是城轨行业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的必然产物。例如E/E/PE系统在城轨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催生了IEC 61508的功能安全认证;TEN轨道交通框架的发展,客观产生了进行互联互通认证的需求。目前我国城轨装备的自主化率可达95%以上,依据中国标准、实施中国认证,完全具备条件。同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城轨装备市场,实施产品认证有助于外资产品向中国标准靠拢,促进产品的国际互通互认,为我国城轨装备“走出去”创造条件。
(四)建立产品认证制度对优秀制造企业既是鞭策又是保护。实施产品认证制度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还可以促进企业健全质量体系,增强整体市场竞争能力。除此之外,产品认证制度又是一道保护屏障,可以将不合格企业挡在市场门槛之外,避免其搅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健康发展,合理合法保护优质企业权益,进而保证产品质量。从产品质量认证的产生及发展看,正是商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对第三方质量认证的需求,质量认证制度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号显示机制”,起到了信息披露的作用,是使消费者获悉有关商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有效方法。
三、采用国推自愿产品认证制度,是建立和实施城轨产品认证制度的最佳选择
(一)城轨产品现阶段不宜直接列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现行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而目前城轨领域的强制性标准覆盖程度仍在完善中,尚不具备直接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和立法资源。
(二)一般自愿性产品认证无法实现保障产品质量、引领装备创新发展的目标。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一般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因认证方式、标准等无法统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区域性,无法满足城轨交通这一国家级高端制造业对产品质量的严苛要求,且难以实现引导产品互联互通、国际互认、助力中国城轨走向世界的愿景。因此,无法达成国家相关部委组织推动这一制度的初衷。
(三)国推认证制度是城轨认证的最佳选择。只有建立城轨国推自愿产品认证制度,由国家部委、行业协会或社会相关方对认证活动给予相应支持,统筹协调,才能引导行业积极践行城轨装备重大战略,才能保证城轨运营安全水平提升,才能体现城轨行业的公共属性,才能支持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实践表明,我国已经建立的国推认证制度实施效果良好,切实起到了规范和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我国已经建立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节能低碳产品、铁路产品、光伏产品等国推认证制度,均按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规则、标准执行,认证制度清晰、监督保障有力,使认证的积极作用很快体现在相关行业的生产实践中。这些国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为城轨行业实施认证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基础。
四、目前认证工作进展情况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是指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统一的认证机构,依据统一的认证规则对目录内产品进行认证,对合格产品标识统一的认证标志的活动。目前认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认证机构确定情况。鉴于城轨装备产品的特殊属性,国家认监委将专门对从事相关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设置统一的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方可从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工作,目前相关的准入条件正在制定当中,预计将有3-5家认证机构能够获批相关资格。
(二)认证规则制定情况。国家认监委将依据第一批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制定并发布相应认证规则,目前拟分为1个通用要求和8个特定要求,通用要求是指适用于所有目录内产品认证的普遍性要求,特定要求指依据各产品标准有针对性地设定的特殊要求,8个特定要求依目录划分为车辆类、制动系统类、牵引传动系统类、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车辆车门、车辆车钩缓冲装置、CBTC系统类和全自动运行系统类,目前除全自动运行系统特定要求会延迟发布以外,其他文件已形成报批稿。
(三)认证工作开展时间。认证规则正式发布后,各制造企业即可与认证机构接洽开展认证工作,进行产品认证需要一定时间,因每家单位情况不同,申请时间不同,必然有快有慢,为保证公平,我们提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建议装备应用方6个月内不以此作为限制条件。
五、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使用获证产品后,工程是否要再认证。产品认证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不包括产品在具体工程中有特殊要求的认证,工程是否要再认证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二)目前已取得国外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的,是否可以不认证。产品认证是建立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对产品认证的互认都比较慎重。如果国外认证机构与中国没有签订城轨产品认证互认协议,或该国外认证机构在中国不具备城轨产品认证资质,则已取得国外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的仍需认证。
(三)认证产品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1.生产制造企业应承担认证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满足声明内容的首要责任。
2.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销售者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目录内产品出现新技术怎样认证。首先应分析识别现行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是否覆盖该产品的新技术,或该新技术是否应满足现行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是则应该进行认证,如不是则暂不具备认证条件,应按国家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并提请协会同期制定暂行或团体标准,以适用新技术发展的认证需求。
六、城轨装备认证制度的实施需要整个行业通力合作,打造共赢局面
(一)需加快城轨装备的标准制定工作。标准是认证工作的基础,没有标准,认证就没有依据。但目前,我国城轨装备标准缺失严重,为达到“2020年实现城轨装备重点产品认证全覆盖”的要求,希望各标准制订机构能通力合作,有计划地开展重点产品的标准制订工作。
(二)采信获证产品,积极推进认证制度实施。采信获证产品是认证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希望各装备应用单位为了业主的运营安全,为了装备市场的有序发展,为了使中国企业“走出去”,重视认证结果的采信,积极将认证结果应用于供应商质量信用评价、招投标采购等环节,共同推动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制度实施。
(三)制造企业应加强全方面管理。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产品一致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打造中国品牌,助力中国发展。
(四)共同打造城轨装备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希望各业主、各企业、各认证机构能以开放心态共享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同时配合协会相关部门做好交流、统计工作,共同推动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制度有效开展。
附件:国推认证制度目录(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24号)
序号 国推认证制度名称
1 无公害农产品
2 有机产品
3 良好农业规范
4 食品质量
5 饲料产品
6 绿色市场
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9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10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1 节能产品
12 低碳产品
13 铁路产品
14 节能环保汽车
15 信息安全产品
1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17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软件
18 光伏产品
19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20 体育场所服务
21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
22 测量管理体系
23 能源管理体系
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5 中国森林认证
2018年3月31日
2017年,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有关部委取消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外商投资限制,同时也取消了关键装备市场准入及招投标监管措施,我国城轨装备市场处于空前开放状态,对业主而言,装备应用将面临风险。作为一个关乎民生与安全的行业,为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推动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国推自愿性认证工作(英文为:China Urban Rail Certification,简称CURC),以通过市场手段保证放而不乱,同时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城轨装备产业市场秩序、提升城轨装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认证的发展过程
质量认证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船级社的贡献。在18世纪中叶,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的劳埃德咖啡馆是船舶保险商的聚集地,船舶和货物保险都在这里办理,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商需要了解船舶技术情况,于是成立了一个船检机构,这就是现代船级社的前身,由此形成的检验业务可以视为现代船舶“入级检验”的前身,经过发展完善,船级社形成了一套针对船舶的成熟的“入级制度”,实际上就是一套先进的质量认证模式。近年来,世界各船级社应工业界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将这套制度引入了其他工业领域,为质量认证的发展开辟了一片崭新的天地。19世纪下半叶,标志着当代工业革命的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催生了以安全为目的的质量认证制度。目前,产品质量认证已经成为国内外通行的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推进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制度意义重大
(一)城轨交通关乎国计民生、百姓日常,保质量就是保安全。近年来,我国城轨交通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末,中国内地共34个城市开通城轨交通运营线路共计165条,运营线路总长度达5033公里,全年累计完成客运量185亿人次,已成为衡量城市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且城轨交通线路越发达的城市,出现问题时的波及面越广。2017年8月18日,北京地铁1号线早高峰因信号故障全线停运,数以万计的客流涌向长安街的地面公交系统,政府被迫出动大批警力和车辆维持秩序、疏解客流。可见,不仅产品质量本身会影响安全,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也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影响及次生安全问题。
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对供电产品的相关统计,经过认证的产品故障率明显低于未经认证的产品。同时,证后监督工作也是促进认证产品持续保证质量的有效手段。2009年,某企业生产的防雷保安器在证后监督抽检时产品质量不合格,认证机构暂停了该产品认证证书并要求企业召回该不合格产品,大部分不合格产品均按要求被有效召回,仅有一个用户产品未召回,最终因该未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遇雷电时不能有效防护,造成信号机械室起火,导致中断行车的重大事故发生。
可见,采购认证产品相当于为广大业主把住了一道质量关,让更专业的人,通过更专业的设备,用更专业的方法来保障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安全。
(二)建立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城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需要。近些年,我国城轨装备自主化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地发展,新技术、新装备层出不穷,但因涉及运营安全,应用单位在选择新产品时如履薄冰,有极大顾虑,实施认证制度可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进行验证和确认,打消业主疑虑,分担业主风险,助力新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程化。而且随着全自动运行系统的广泛应用,我国对城轨交通系统的安全保障理念,逐步从管“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过渡到管“设备”的设备保障安全的理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问题尤显重要。
(三)建立认证制度是国际轨道交通行业的通行手段,是打造“中国城轨”品牌的必要一环。欧洲轨道交通的良好运营表现持续受到业界的关注,欧盟和各成员国建立的轨道交通认证制度是其优异表现的基石。国内外经验表明,认证是城轨行业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的必然产物。例如E/E/PE系统在城轨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催生了IEC 61508的功能安全认证;TEN轨道交通框架的发展,客观产生了进行互联互通认证的需求。目前我国城轨装备的自主化率可达95%以上,依据中国标准、实施中国认证,完全具备条件。同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城轨装备市场,实施产品认证有助于外资产品向中国标准靠拢,促进产品的国际互通互认,为我国城轨装备“走出去”创造条件。
(四)建立产品认证制度对优秀制造企业既是鞭策又是保护。实施产品认证制度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还可以促进企业健全质量体系,增强整体市场竞争能力。除此之外,产品认证制度又是一道保护屏障,可以将不合格企业挡在市场门槛之外,避免其搅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健康发展,合理合法保护优质企业权益,进而保证产品质量。从产品质量认证的产生及发展看,正是商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对第三方质量认证的需求,质量认证制度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号显示机制”,起到了信息披露的作用,是使消费者获悉有关商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有效方法。
三、采用国推自愿产品认证制度,是建立和实施城轨产品认证制度的最佳选择
(一)城轨产品现阶段不宜直接列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现行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而目前城轨领域的强制性标准覆盖程度仍在完善中,尚不具备直接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和立法资源。
(二)一般自愿性产品认证无法实现保障产品质量、引领装备创新发展的目标。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一般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因认证方式、标准等无法统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区域性,无法满足城轨交通这一国家级高端制造业对产品质量的严苛要求,且难以实现引导产品互联互通、国际互认、助力中国城轨走向世界的愿景。因此,无法达成国家相关部委组织推动这一制度的初衷。
(三)国推认证制度是城轨认证的最佳选择。只有建立城轨国推自愿产品认证制度,由国家部委、行业协会或社会相关方对认证活动给予相应支持,统筹协调,才能引导行业积极践行城轨装备重大战略,才能保证城轨运营安全水平提升,才能体现城轨行业的公共属性,才能支持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实践表明,我国已经建立的国推认证制度实施效果良好,切实起到了规范和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我国已经建立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节能低碳产品、铁路产品、光伏产品等国推认证制度,均按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规则、标准执行,认证制度清晰、监督保障有力,使认证的积极作用很快体现在相关行业的生产实践中。这些国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为城轨行业实施认证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基础。
四、目前认证工作进展情况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是指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统一的认证机构,依据统一的认证规则对目录内产品进行认证,对合格产品标识统一的认证标志的活动。目前认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认证机构确定情况。鉴于城轨装备产品的特殊属性,国家认监委将专门对从事相关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设置统一的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方可从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工作,目前相关的准入条件正在制定当中,预计将有3-5家认证机构能够获批相关资格。
(二)认证规则制定情况。国家认监委将依据第一批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制定并发布相应认证规则,目前拟分为1个通用要求和8个特定要求,通用要求是指适用于所有目录内产品认证的普遍性要求,特定要求指依据各产品标准有针对性地设定的特殊要求,8个特定要求依目录划分为车辆类、制动系统类、牵引传动系统类、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车辆车门、车辆车钩缓冲装置、CBTC系统类和全自动运行系统类,目前除全自动运行系统特定要求会延迟发布以外,其他文件已形成报批稿。
(三)认证工作开展时间。认证规则正式发布后,各制造企业即可与认证机构接洽开展认证工作,进行产品认证需要一定时间,因每家单位情况不同,申请时间不同,必然有快有慢,为保证公平,我们提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建议装备应用方6个月内不以此作为限制条件。
五、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使用获证产品后,工程是否要再认证。产品认证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不包括产品在具体工程中有特殊要求的认证,工程是否要再认证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二)目前已取得国外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的,是否可以不认证。产品认证是建立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对产品认证的互认都比较慎重。如果国外认证机构与中国没有签订城轨产品认证互认协议,或该国外认证机构在中国不具备城轨产品认证资质,则已取得国外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的仍需认证。
(三)认证产品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1.生产制造企业应承担认证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满足声明内容的首要责任。
2.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销售者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目录内产品出现新技术怎样认证。首先应分析识别现行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是否覆盖该产品的新技术,或该新技术是否应满足现行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是则应该进行认证,如不是则暂不具备认证条件,应按国家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并提请协会同期制定暂行或团体标准,以适用新技术发展的认证需求。
六、城轨装备认证制度的实施需要整个行业通力合作,打造共赢局面
(一)需加快城轨装备的标准制定工作。标准是认证工作的基础,没有标准,认证就没有依据。但目前,我国城轨装备标准缺失严重,为达到“2020年实现城轨装备重点产品认证全覆盖”的要求,希望各标准制订机构能通力合作,有计划地开展重点产品的标准制订工作。
(二)采信获证产品,积极推进认证制度实施。采信获证产品是认证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希望各装备应用单位为了业主的运营安全,为了装备市场的有序发展,为了使中国企业“走出去”,重视认证结果的采信,积极将认证结果应用于供应商质量信用评价、招投标采购等环节,共同推动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制度实施。
(三)制造企业应加强全方面管理。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产品一致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打造中国品牌,助力中国发展。
(四)共同打造城轨装备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希望各业主、各企业、各认证机构能以开放心态共享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同时配合协会相关部门做好交流、统计工作,共同推动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制度有效开展。
附件:国推认证制度目录(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24号)
序号 国推认证制度名称
1 无公害农产品
2 有机产品
3 良好农业规范
4 食品质量
5 饲料产品
6 绿色市场
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9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10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1 节能产品
12 低碳产品
13 铁路产品
14 节能环保汽车
15 信息安全产品
1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17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软件
18 光伏产品
19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20 体育场所服务
21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
22 测量管理体系
23 能源管理体系
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5 中国森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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