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铁路产品或城轨装备认证要求的,CRC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或城轨装备认证证书。对符合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运用(试用)考核规定要求的,CRCC向
认证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试用证书。试用证书仅作为产品运用(试用)考核的上道依据,不
作为批量生产的符合性证明。运用(试用)考核合格后,CRCC按规定换发产品认证证书。
符合管理体系认证规定要求的,CRC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的有效性依据CRCC的年度监督结果获得保持。
第二条 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在获证(试用证书除外)同时签订《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使用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三条 CRCC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证书自动失效。未复评换证的持
证人及其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RC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产品认证持证人可根据《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在认证的产品、
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
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持证人可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
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
合性的方式使用,亦不应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中。CRCC管理体系认证
标志使用须知见《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
第五条 未参与认证或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
证标志。
第六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换证。
(一)产品认证证书
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2.持证人名称变更;
3. 地址变更;
4.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5.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变更;
6.其它涉及证书信息的变更。
(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持证人名称变更;
2.认证范围发生变化;
3.地址变更;
4.认证依据的标准发生变化。
第七条 产品认证持证人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
认证标志、图案的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接受CRCC对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
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出现CRCC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暂停/注销/撤销认证
证书情形的,CRCC将暂停/注销/撤销持证人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出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持证人不得就其
认证资质做出误导性的宣传。
第九条 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向CRCC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
后,CRCC向持证人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被撤销产品认证证书的,
一年内CRCC不再受理该委托人该产品的认证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不再从事已获证产品生产或自愿放弃认证的,应申请注销
其认证证书并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 经查实认证产品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发展和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和铁路
运输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时,持证人应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召回这些产品,同时
持证人应向CRCC如实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相关认证标志。
CRCC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未获证的委托人,不得使用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违反规定使用,CRCC
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铁路产品或城轨装备认证要求的,CRC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或城轨装备认证证书。对符合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运用(试用)考核规定要求的,CRCC向
认证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试用证书。试用证书仅作为产品运用(试用)考核的上道依据,不
作为批量生产的符合性证明。运用(试用)考核合格后,CRCC按规定换发产品认证证书。
符合管理体系认证规定要求的,CRC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的有效性依据CRCC的年度监督结果获得保持。
第二条 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在获证(试用证书除外)同时签订《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使用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三条 CRCC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证书自动失效。未复评换证的持
证人及其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RC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产品认证持证人可根据《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在认证的产品、
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
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持证人可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
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
合性的方式使用,亦不应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中。CRCC管理体系认证
标志使用须知见《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
第五条 未参与认证或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
证标志。
第六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换证。
(一)产品认证证书
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2.持证人名称变更;
3. 地址变更;
4.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5.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变更;
6.其它涉及证书信息的变更。
(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持证人名称变更;
2.认证范围发生变化;
3.地址变更;
4.认证依据的标准发生变化。
第七条 产品认证持证人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
认证标志、图案的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接受CRCC对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
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出现CRCC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暂停/注销/撤销认证
证书情形的,CRCC将暂停/注销/撤销持证人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出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持证人不得就其
认证资质做出误导性的宣传。
第九条 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向CRCC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
后,CRCC向持证人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被撤销产品认证证书的,
一年内CRCC不再受理该委托人该产品的认证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不再从事已获证产品生产或自愿放弃认证的,应申请注销
其认证证书并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 经查实认证产品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发展和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和铁路
运输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时,持证人应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召回这些产品,同时
持证人应向CRCC如实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相关认证标志。
CRCC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未获证的委托人,不得使用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违反规定使用,CRCC
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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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928-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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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782-9315
Q Q: 2970890153
邮箱:hdzhfw#126.com (#换@)
网址:www.crcc-ur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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