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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更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已通过名称变更核准

文章录入:北京华道众合咨询  文章来源:轨道世界  添加时间:2018-12-7
中国铁路总公司更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已通过名称变更核准
      铁路政企分离、公司制改革的“最后一跃”

      被外界多称为“计划经济最后壁垒”的铁路行业,早在去年11月份铁总所属18个铁路局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工商变更登记为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本身的公司制改制更名也只是时间问题,当时便有消息称在改革程序的最后,铁总将更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将有效推动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其具有有限责任、独立法人地位、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完全以市场供求价格为信号的特点,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使得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指出,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要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2017年底前国资委所属央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而中国铁路总公司并不在此范围内,其出资人为财政部,可能由于批复程序不同而并未同步。

      根据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全民所有制企业形式和公司制企业形式有什么异同


      一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节制,改制后的国有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约束。

      二是二者的经营目的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目的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也就是说,是为使用价值而生产;公司是以营利即赚钱为目的,也就是直接地为价值而生产。

      三是二者在理论上所承担的清偿责任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人民,人民通过选出人民政府委托经营管理,人民政府代表人民将财产授予企业使用,并且对企业承担着无限责任——举例来说,一个企业亏了1000万,其全部财产价值仅500万,全民的代表政府需要用其他资材进行偿还;公司制企业却是按照出资方的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例如政府投入1000万设立一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若资不抵债亏损2000万,政府只需承担其所投入的那1000万的偿还责任,其余部分则自然免除,这样就不会牵涉到所有者(出资方)的其他财产。

      四是二者财产权的意义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直接地属于全民,而全民的所有权是不能分割成一份份再分别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它必然只能由全民的代表机构来统一行使;而公司制企业则按照股份制的方式,是和“全民财产”相对独立的一块财产,而且这一财产权完全是按照价值形式而非使用价值形式来衡量的,这种形式决定了它可以被分割、转让。

      五是二者的管理方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党委会承担领导责任,厂长(经理)为首的管理委员会承担经营责任,工人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的管理层或由全民的代表政府任命,或由职代会选举、政府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出资方(所有者)职责,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经理层由董事会负责招聘。

      六是劳动者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不同。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每个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之一,他们通过选出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选出政府、政府授权特定部门经营企业的方法来履行所有者权利,并且通过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管理决策;但在公司制企业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职工、经理人和企业是一种雇佣劳动的合同关系,尽管职工通过和过去类似的机制仍然是所有者,可是所有者的经营管理已被完全分离出去,除非有特定的制度安排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