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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

文章录入:北京华道众合咨询公司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添加时间:2018-4-9
城市轨道交通 装备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产品认证,其中包括零部件:车辆、车体、转向架总成、转向架构架、圆柱螺旋钢弹簧、金属橡胶弹簧(一系)、空气弹簧、轮对组成等产品。本规则应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结合使用。
2 认证单元 划分及产品标准
1)按产品型式、用途等划分认证单元,具体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详见附件1。
2)同一认证申请人,同一规格型号、不同地域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 认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简称申请人,下同)应持有具有法人资格或其它类似资格的《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应持有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注册证明,经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简称申证产品,下同)。
2)应按照 ISO9000 系列标准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申证产品应具有合法技术来源。
4)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内无产品质量导致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4 申请文件 
——同属一个认证单元的申证产品应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一份,其中:
产品类别:规则名称中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认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按企业实际产品型号+应提供的参数;
认证适用标准编号及名称:按附件 1 中的标准填写,可只写编号;
产品单元:按附件 1 中的单元填写,可只写编号。
——并随附以下文件各一份:
1)《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情况调查表(至少包含详细生产场所、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技术人员、工作时间、使用语言等)。
3)质量手册或等效文件(受控文本)及程序文件清单。
4)质量体系及焊接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5)有关技术资料(申证产品的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产品使用说明书、装配图、技术转让文件[适用时]等)。
6)申请同一认证单元内各规格型号之间差异的技术说明。
7)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近三年内无产品质量导致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声明。
8)申证产品技术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或申证产品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声明。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资料。
5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要求
1)具有申证产品的风险承担能力,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满足附件 2 的要求。
2)具备可持续保持申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专业能力,技术人员满足附件 3 的要求。
3)申证产品应持续符合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控制符合附件 4 的要求。
4)具备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过程能力,设计/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满足附件 5 的要求。
5)车辆产品认证申请人应具有产品研究开发、工程化设计能力和技术,具有产品关键总成制造技术、生产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
6)申证产品的设计开发与实现应在实际运用中确认其符合性,企业初次申请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已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成功运用(或试用),能够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的试用(或运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使用项目或场所、合同数量、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起止时间(一年及以上)、里程(10万公里以上)、产品使用情况及履约情况等,以及相应的供货合同(或试用协议);
②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产品合格评审意见。
7)申证企业具有整车产品技术和相应的开发能力,具有列车网络控制应用软件开发和相应的匹配试验能力;具有一个完整项目(150 辆以上)和完整车辆的制造技术以及相应的生产能力,包括相应的转向架和整车试验、检测能力,以及整列车的静态、动态调整试验线,提供车体、转向架总成及转向架构架的设计制造能力,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的应用软件设计与试验能力的证明文件,一个完整项目(150 辆)的供货证明(仅适用于车辆产品认证)。
8)申证企业应具备满足车辆设计速度等级要求试验线路及相关固定设施(仅适用于2车辆产品认证)。
9)产品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焊接应符合 EN 15085 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