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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过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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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过渡的实施意见
铁科技[2012]182号(2012-08-18)


根据铁道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和铁道部、国家认监委印发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对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的过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批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
铁道部将根据产品认证条件具备情况分批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目录。目录公布后,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严格按规定实施过渡
1.实施准入管理的产品应按铁道部相关规章、文件办理。
2.由行政许可转为认证管理的产品,自列入认证采信目录并实施认证之日起停止受理产品的行政许可申请。
3.原实行行政许可或认证管理的产品,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4.纳入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在实施认证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具有有效行政许可证书的除外)。其中,具有使用业绩的,自目录发布并实施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业绩的,如确属运输生产需要,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监察局按有关办法规定研究处理。
5.涉及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按照我国铁路产品相关技术标准生产且具备认证条件的,实施认证管理。未按我国铁路产品相关技术标准生产或我国铁路没有相关技术标准的产品,已上道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新引进的由铁道部科技司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具备认证条件后实施认证管理。
三、加强过渡期管理
为了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列入认证采信目录已上道使用且未完成相关准入资质的产品,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将加强过渡期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铁路专用产品生产厂家在相关产品上道使用时,必须向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书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产品的正常技术状态。
2.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产品的运用管理,与生产厂家签订过渡期的有关协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生产厂家沟通,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相关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并向铁道部报告。
3.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与生产厂家签订过渡期协议,并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书面产品质量承诺,监督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指导监督生产厂家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过渡期的管理规定。
四、加快认证条件建设
铁道部科技司按规范程序组织认证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协调推进铁路产品认证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产品认证工作需要。
铁道部

2012年08月18日